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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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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1 條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者,除依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更正登記者外,由權利人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前項權利人為數人者,得經權利人過半數之同意,由權利人之一,申請更正登記。
未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權利範圍空白之更正登記者,由登記機關依下列原則計算新權利範圍,並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逕為更正登記:
一、登記名義人為一人者,為該權利範圍空白部分之全部。
二、登記名義人為數人者,按其人數均分該權利範圍空白部分。
前項所稱權利範圍空白部分,為權利範圍全部扣除已有登記權利範圍部分之餘額。
第三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無須經他項權利人之同意,且不受限制登記之影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