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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家庭燃料用液化石油氣之每月最高配售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中油公司根據前項配售量供應,由液化石油氣總經銷機構統籌依照各地經
銷商於本辦法實施前一個月之銷售量實績,按比例減量配售,各地經銷商
應按月列冊填報液化石油氣用戶及配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