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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各機關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應符合經濟原則,須會同統計單位
作整體規劃,而後作系統設計、程式設計,並注重資料之安全、正確及防
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