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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被保險人未曾領取原公務人員保險、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本保險養老給付之保險年資,全部有效。但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原公務人員保險法修正前已領離職退費之保險年資無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