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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委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廢(污)水(以下簡稱委託者),應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貯存廢(污)水。
委託者及受託者應於管線或溝渠之進流水、出流水端,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