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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事業所產生之廢 (污) 水除逕流廢水外,應於作業環境內以溝渠、管線或
容器收集,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
前項規定,既設事業於工程技術上難以達成者,得提出證明,經主管機關
許可後,合流收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