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28 00:3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尚未取得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檢測計畫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應實施功能性定期檢測者,應自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準用第十六條規定,提出檢測計畫之申請,並於核發檢測計畫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排放管道檢測。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