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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公私場所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者,應以電話、簡訊、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
前項報備內容,應包括:管制編號、污染源編號、負責人、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專責人員、通報人姓名、設施故障時間、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時間、故障設施之位置、原因、排放狀況及預計修護時間,並做成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