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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雇主於輸氣設備發生故障、出水或其他異常,致高壓室內作業勞工有遭受危害之虞時,應迅即使勞工自沈箱、壓氣潛盾等撤離,並採取避難等措施。
雇主於採取前項措施後,應即確認輸氣設備是否正常,沈箱等有無異常沈降或傾斜及其他必要安全事項。非確認安全前,不得使指定人員以外之其他人員進入沈箱、壓氣潛盾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