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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雇主使工作者於可動範圍內從事教導相關作業或檢查相關作業時,應採取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條之必要措施。但關閉驅動源從事教導相關作業或停止運轉實施檢查相關作業時,則不適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