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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無正當理由不補具應繳之證明文件,或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接受保險人指定之醫院或醫師複檢者,保險人不發給保險給付。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