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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學徒訓練開始時應有三個月之基本訓練,並得由工廠委託職業訓練機構或
職業學校辦理。在工廠學習期間平均每週應有七小時之理論傳授及職業道
德課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