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前條之買賣發生退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於出區後三個月內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原出售之園區事業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者,海關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
二、海關辦理前款手續後,核發退稅用報單副本供原購買廠商辦理沖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