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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農產品經營者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登錄溯源資訊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標示,或登錄或標示不全或不實者,應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