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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畜牧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屠宰場或其他建築物,檢查屠宰設施及屠宰作業,所有人或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之檢查者,主管機關得強制執行檢查。
第一項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