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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受託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暫停或終止其委託;其情節重大並經終止委託者,一年內不得再接受委託: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未依期限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或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隨同查核。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
五、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迴避規定。
六、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觸犯刑事法律情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