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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檢驗機構應設置人事資料檔案,其內容至少包括學經歷、訓練紀錄、考核紀錄及現任工作簡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