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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原料、成品容器或封蓋經檢驗合於其書面規格者,應予准用;不合格者應予拒用。
經准用之原料、成品容器或封蓋,應以先准先用為原則。如經長期儲存,或暴露於空氣、高溫或其他不利條件下,應予重行檢驗。
經拒用之原料、成品容器或封蓋,應予標識,並於作適當處理前隔離管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