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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輸出藥物為應輸出地區購買者之要求,其藥物名稱、標籤、仿單、包裝或附加外文,有與內銷相異之必要者,應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藥物,不得用於內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