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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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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機場專用區內各項商業服務設施,機場公司得以自營、委託民間機構經營或以約定方式租賃經營。
前項租賃經營之作業規定,由機場公司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