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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得知裝載危險物品之航空器發生航空器失事、重大意外事件時,應立即將第十九條之書面文件中有關危險物品資訊,提供予緊急應變處理單位;發生航空器意外事件,必要時應提供危險物品資訊予緊急應變處理單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