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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民航局對在軍民共用機場起降之我國民用航空器,申請調整飛航班次或時
間時,如有必要可先行核准並以電話通知後補公函外,應於實施前二日將
有關資料函知空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部因軍事需要時,得於實施前通知
民航局暫停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