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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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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對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為下列之處分時,不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者。
二、依第十三條規定不予受理者。
三、依第十四條規定不予受理且審查費及(或)押標金不予發還者。
四、依第十五條規定撤銷或廢止競價或得標資格者。
五、依第十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審查費或押標金不予發還者。
六、依第三節競價作業規定喪失競價資格或未得標者。
七、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押標金不予發還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