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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法院、檢察機關為使用電子監督設備執行監督,得建置相應之通訊監察線上查核系統。
依本法第七條所為之通訊監察,其監督除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派員為之外,亦得由高等法院專責法官會同監督。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