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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得向既有經營者請求諮商網路接續、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出租電路、國際通信必要設施等相關事宜。
前項諮商,其程序及方法由主管機關統一安排,既有經營者應配合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