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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請求有償共用管線基礎設施。
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被請求之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