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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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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前項郵件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