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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鐵路機構經營物品運送者,託運人得將包裹及貨物於鐵路機構指定場站託運。
前項指定場站,應由鐵路機構公告實施,並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鐵路機構對託運人託運之包裹及貨物,得限制其種類、數量、重量、長度及體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