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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本章規定,於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之放射性廢棄物,及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之廢棄物,不適用之。
前項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之限值與其管理辦法及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