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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損害賠償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不能履行賠償責任時,核子損害被害人得逕向其責任保險人或財務保證人請求賠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