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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河川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河川公地同一地點有二人以上申請使用,且書件齊全者,依下列規定定其優先順序:
一、收件在先者。
二、送達日期相同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前項行為屬種植使用時,在原許可使用人死亡後六個月內,如原許可使用人之配偶及年滿十六歲之直系血親過半數共同推具申請資格者提出申請時為最優先。
屬土石採取使用者,管理機關應就各該可採區公告受理申請,其申請程序及優先順序依土石採取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