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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
一、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
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俾搶險時收購。
三、預洽支援廠商配合調度。
四、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