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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堤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海堤區域內之許可使用,除政府機關及其他公法人使用外,應由各該管理機關按其種類徵收使用費及保證金;其標準及徵收日期,由各該管理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