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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主管機關於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執行強制拍賣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囑託文書。
二、強制拍賣書面處分及送達證明文件。
三、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囑託文書應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