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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經核准之用地變更規劃案,嗣後如經查明申請人係以偽造或變造之文件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回復其用地為原規劃之使用,已繳納之回饋金,不予退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