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03:2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遇爆炸物發生災害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急或救護措施,並速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