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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處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刊登、公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者,應記載其姓名、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或名稱。
二、處分書之主旨及事實。
三、處分機關。
四、處分日期。
五、其他必要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