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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物品及其應得之獎金,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最近親屬具領。逾一年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