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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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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審查會委員、承辦人員及其他人員,因參與案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涉及個人隱私或其他依法令應保密之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審查會開會時,除承辦人員外,其他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