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10:2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所稱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指未達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前即先行辦理自願退休者,應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前項教職員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之前,教職員之月退休金已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調整時,其開始領取之全額月退休金,應照教職員月退休金已實施之調整方案計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