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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大學各學系學生修習學分數,第一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
於二十五學分;第二、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二
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二學分。學生學期
成績符合前條規定者,次學期得經系主任核可加選一至二科目學分,並得
修習較高年級或他系必修課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