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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事業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
五條第二項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