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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本期淨利 (或淨損) 本期內之盈餘 (或虧損) 應分列稅前淨利,預計應納
所得稅與稅後淨利,並說明所得稅之估列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