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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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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特別記載事項應列明申報書件之重要內容,包括:
一、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列明最近三年度會計師提出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及內部稽核發現重大缺失之改善情形,並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內部控制聲明書。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者,應列明其原因、會計師審查意見、公司改善措施及缺失事項改善情形。
二、委託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進行評等者,應揭露該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
三、證券承銷商評估總結意見。
四、律師法律意見書。
五、由發行人填寫並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彙總意見。
六、前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於申報生效(申請核准)時經本會通知應自行改進事項之改進情形。
七、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於申報生效時經本會通知應補充揭露之事項。
八、公司初次上市、上櫃或前次及最近三年度申報(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之聲明書或承諾事項及其目前執行情形。
九、最近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十、最近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公司及其內部人員依法被處罰,或公司對其內部人員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處罰,其處罰結果可能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列明其處罰內容、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
十一、證券承銷商、發行人及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財務或會計主管以及與本次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有關之經理人等人出具不得退還或收取承銷相關費用之聲明書。
十二、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具股權性質之公司債,並採詢價圈購對外公開承銷之案件,證券承銷商及發行人等出具不得配售予關係人及內部人等對象之聲明書。
十三、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發行人視所營事業性質,委請在技術、業務、財務等各方面具備專業知識及豐富經驗之專家,就發行人目前營運狀況及本次發行有價證券後之未來發展,進行比較分析並出具意見者,應揭露該等專家之評估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