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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發行機構應蒐集統計其所發行各期彩券於各直轄市、縣、市之銷售張數、銷售金額及其他相關銷售資料,並保存所有與發行彩券有關之財務、業務資料至少十年。
主管機關得指定前項資料之範圍及應具備內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