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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擬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應於停止之一年前報經主管機關核可,未經核可,不得擅自停止營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