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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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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租期屆滿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租賃關係消滅,出租機關不另通知。承租人應依租約約定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且不得向出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
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前之一定期限內申請換約。
前項期限,由管理機關定之,不得少於三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