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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軍事機關及軍事學校為製造軍用物品或實驗使用,申請配售酒精時,應經
由國防部指定審核單位核轉公賣局辦理。
前項酒精之使用,由其主管上級機關負責監督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