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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本署收到受款人或執票人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經查核無誤,換發以原受款人為受款人之國庫支票。
有原受款人已死亡或事實上確無法覓得情事,執票人得檢附原編製付款憑單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申請換發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之國庫支票。
如原編製付款憑單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