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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各療養人員原屬單位收到該員之調療人令後,即將其個人資料 (含兵籍資
料) 移送收療之軍醫院列管,國防部人事次長室、軍醫局、各總部人事行
政主管單位及軍醫院均須建立病患療養人員名冊,有關該項人員之醫療、
薪餉發放、補給等事務由收療之軍醫院負責;療養人員退伍,由軍醫院呈
報其原屬總部或國防部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